号称占据民营医院总数八成的“莆田系”一直与百度保持着“鱼水关系”。为什么呢?
      “魏则西事件”中百度到底有没有责任?经过数天讨论,人们对这个问题逐渐聚焦于一点——“搜索推广”如何定性,其到底是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服务?
       如果推广属于广告服务,则适用于《广告法》。在此情形中,百度这样的广告发布者,应“依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”,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”。
       如果推广仅仅属于信息检索服务,那百度对广告内容不用承担什么责任,除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侵权通知删除义务。
      如果推广属于信息检索服务成立,那么在“魏则西事件”中,百度的责任就非常小。
      百度的自然搜索,应当纳入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》,必须承当更加严格的义务。笔者坚持这样的“异见”,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百度意识到这一点:搜索呈现的结果,哪怕是自然搜索,体现的也是算法的主观性。无论如何,百度不应该把责任推脱到客观世界上。
专题制作:晓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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