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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

23日,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,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《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等,我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。

新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生育保险费率  

亚心网讯(记者张艳芳)23日,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,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《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等,我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。

根据不同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,调整后的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1051元,最低为每月778元。第13至24个月的最高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986元,最低为每月729元。调整后,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分别比去年增加了83元、80.2元。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,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;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自治区转发了关于人社部、财政部《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》的通知,要求各统筹单位对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精心测算,基金结存量在3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,要制定预警方案,调整政策确保基金安全;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,要结合当地实际,依照“以支定收、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.5%以内。

生育保险降低费率工作是国务院应对经济新常态,减轻用人单位负担,保障经济增长、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。针对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平衡、费率差别较大,自治区将探索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,使各地差异趋于平衡。新政策将于10月1日起执行。


(网络编辑:曦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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